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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1:38 浏览次数:

渭司发〔2020〕88号

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渭南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渭南市司法局

2020年8月6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专家在市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法专家库,是指经聘任为市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服务的人才资源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立法专家库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立法专家库成员的选聘、解聘与日常联系,安排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立法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应当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在其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声望或者丰富实践经验,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熟悉政府立法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立法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热心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

(五)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立法专家库成员的推荐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推荐;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推荐;

(三)民主党派推荐;

(四)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推荐;

(五)高等院校等单位推荐;

(六)其他推荐方式。

第六条被推荐人员的审核、遴选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综合考虑被推荐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参加立法工作便利性、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拟入库人员名单,并将拟入选立法专家库成员名单通过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司法局提出立法专家库成员人选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

市司法局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核实被推荐人员的报名信息。

第七条下列市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邀请立法专家库成员参与:

(一)市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制定;

(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和修改;

(三)立法重点、难点问题的论证;

(四)立法评估;

(五)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清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司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立法专家库成员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参与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或修改;

(四)参与立法调研;

(五)其他方式。

第九条立法专家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列席或者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查阅立法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

(三)受邀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四)受邀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修改;

(五)受邀参加立法调研。

第十条 立法专家库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在立法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忠实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理论联系实际,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完成受托事项;

(三)不得利用立法专家库成员身份参加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不得开展与市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应当如实向市司法局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避免履职冲突。所参与的市政府立法工作与立法专家库成员自身工作、生活等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如实向市司法局报告,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司法局决定。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立法专家库成员工作档案,对所参与的市政府立法工作及其办理过程、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反馈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对立法专家库成员在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应当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立法专家库成员对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立法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立法专家库成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连续聘任。

立法专家库每届届满前三个月,市司法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启动下一届立法专家库的建立工作。

在每届任期内,市司法局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库成员个人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增补、更换立法专家库成员。

第十三条立法专家库成员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辞去聘任申请,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不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吊销法律执业、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被取消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泄露在立法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四)利用立法专家库成员身份参加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开展与市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立法专家库工作经费由市司法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参照《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对立法专家库成员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立法专家库成员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渭南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