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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渭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18 08:53

第一条 为规范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查、日常事务工作及除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外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讨论、审议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聘用期间复议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复议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主要是参加复议案件的审议、参与行政复议建设中的相关事宜等。

第六条 召开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提起,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审议的复议案件数量的多少和缓急程度等,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以审议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属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申请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申请人人数超过5人或者其他带有群体性因素、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涉及民族宗教、选举、军队等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申请复议的事项为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由复议委员会审议会议决定的案件。

除上列案件外的其它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议决定。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在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3日前发送至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或指定的人员主持。每次从复议委员会委员中选择3至7名单数委员参会,其中市政府法制机构以外的委员应当占参加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议的案件,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原来是向市级部门提出申请的,会议审议时应有一名部门委员参加。但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采取案件调查权与决定权相分离的方式,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案件事实,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认定,复议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向与会委员汇报案件调查与质证情况及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初步认定,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二)参会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解,案件承办人作出说明;

(三)参会委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和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审议的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表态;

(五)参会委员在案件会议记录上签字。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形成审议意见。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复议决定书文稿,逐级审签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认为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审议的,可以要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7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议会议,或者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此对案件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议会议会务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当在会前两日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请假,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更换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决定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泄露审议会议过程、内容等与审议案件有关的事务;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

(三)以复议委员会委员或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其他可能妨碍复议案件受理、调查、审议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本规则,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将其解聘,构成违法的,应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渭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