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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以违背公序良俗诉小三法院经审理仅支持部分诉请​

来源:渭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28 08:54

2020年7月原告甲某(化名)起诉其夫乙某(化名)、丙某要求确认乙某私自处分给丙某钱款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丙某返还甲某174000元。

2020年7月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关系,丙某系单身。2020年3月丙某与乙某相识。相识后,乙某向丙某承诺自己会离婚与丙某结婚,双方因此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乙某通过微信给丙某先后转账24000元。该24000元丙某将部分用于给乙某购买衣物、住酒店等花费,部分用于其个人消费。2020年5月乙某答应和丙某结婚,并以举债方式让朋友给丙某转账15万元。7月丙某得知乙某根本没有离婚打算,遂提出与乙某分手。2020年8月甲某便以乙某上述支付给丙某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侵犯甲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的权益为由诉至县法院。

法院认为,乙某以个人名义举债所得的15万元支付给丙某,该15万元不属于甲某与乙某夫妻共同债务,甲某对该15万元不享有民事权利,甲某要求丙某返还该15万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乙某通过微信支付给丙某的24000元,其中用于丙某个人消费的款项属于乙某实施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侵害了甲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故丙某应依法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