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 区县动态 / 正文

公证普法--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

来源:渭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10:55

  陶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是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名下有一笔债权,曾有过争议,目前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律程序已经明确了债权归属。现公司和第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又因债务人已破产,正由指定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需要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陶某公司此番债权转让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陶某怕夜长梦多,担心因为疫情拖延造成通知延误,致使转让无效,影响破产清算,损害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公司咨询律师后决定立即求助公证处,希望在公证人员见证下邮寄相关函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有权拒绝。然而有关法律对送达方式并未明确,一般债权人都会选择邮寄方式。实践中,由于债务人地址变更、甚至拒收邮件等情况,无法有效送达,或者送达后债权人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选择向公证处申请公证邮寄送达,不仅能证明邮寄函件的事实和行为,也能证明受送达人的名称、地址和邮寄函件的具体内容等信息,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