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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赡养难 深情调解愁云消

来源:临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7 17:09

【案情简介】

老太太是向阳街道某社区人,今年已年近古稀,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均已成家,老二入赘他乡,成了人家的上门女婿,按照事先的约定,父亲归老大赡养,母亲归老三赡养。几年之后,父亲病故,老太太就改嫁给了他人,改嫁前,老太太的子女都不同意,尤其是老三一家人更是横加阻拦,他们告诉老太太,如果老太太改嫁跟了别人,以后就一刀两断,互不来往。在社会舆论和子女的干涉下,两人时合时离,心存余悸。终于在四年前的一天,他们突破了重重困难领取了结婚证。但命运作弄人,结婚刚四年,老伴又过世了,老头的子女不管老太太将其赶出家门,于是老太太找到了老三家,老三一家人坚决不让老太太进门,老大以老太太已经改嫁,自己没有赡养老太太的义务为由也拒绝让其进门。

【调解过程】

向阳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王平接到老太太的调解申请后,意识到这是一起非常复杂的纠纷,老太太的两个儿子不仅拒绝赡养,还严重干涉老太太的婚姻自由。他先联系到了老太太的两个女儿,两个女儿把老太太接回自己家中暂时住着,但是这并不是长久之计。

第二天,老王将老太太、两个女儿、还有三个儿子都叫来商量老太太日后的赡养问题,同时,对老大和老三欺辱老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刚开始,老大老三都强调各自的困难,不同意老人住在自己家中,况且老太太后来已经改嫁,应该由改嫁后老头的子女赡养。老王意识到,老大老三不想赡养老太太,主要还是因为当初老太太不顾子女们的一再阻拦,执意改嫁他人,针对这个特殊情况,老王向他们宣传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此外,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老人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准则。通过法律宣传让老人的子女了解干涉老太太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虐待和遗弃老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更不应该借此理由拒绝赡养老人。

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的劝解下,在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基础上彼此达成了共识,圆满化解了此次赡养纠纷。

【调解结果】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老太太的子女们向她当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且表示今后要善待老人、孝敬老人。

2.老太太今后由老三接回家赡养,其他子女应该经常看望老人。

【案例点评】

本案是因老年人再婚而引起的赡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即使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得因此而消除。本案能够顺利调解,关键在调解的过程中找准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调解员能够正确使用法律依据,依法调解依法服人。且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从法律的角度做子女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子女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让子女牢记“百善孝为先、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乃人生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