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填报单位:渭南市司法局 联系人:高艳妮 电话:0913-2109031 填报日期:2019年8月14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 使 层 级 | 保留 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 其他 | |||||
1 | 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受伤证明 | 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受到伤害,工伤认定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省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 | √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继续执行 | 无 | |
2 |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证明 |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申请工伤认定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省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 √ | √ | √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继续执行 | 无 | |
3 | 旧伤复发证明 |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工伤认定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 省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 | √ | √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继续执行 | 无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填报单位:渭南市司法局 联系人:高艳妮 电话:0913-2109031 填报日期:2019年8月14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 使 层 级 | 保留 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 | 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证明 | 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2012】55号) | 省 |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 金融部门 | √ | 保障企业诚信经营 | 开通服务热线 | |||
2 | 无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 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55号) | 省 |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 开通服务热线 | |||
3 |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 | 变更参保信息 | 陕政发〔2015〕46号、人社部发〔2015〕32号、陕人社函〔2016〕556号: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 | 省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否 | 经办依据 | 无 | ||
4 | 继承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 |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待遇停续(个人帐户余额继承) | 陕政发〔2015〕46号、人社部发〔2015〕32号、陕人社函〔2016〕556号: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省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医院、民政部门、各参保单位、公证处 | 市√ | 否 | 经办依据 | 无 | ||
5 |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证明 | 增加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 陕组通字〔2008〕126号、陕组通字〔2017〕93号:严格审批程序。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确认:居住在市、县一下地区的离休干部,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居住在省会城市的直辖市的离休干部,须有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 | 省 | 工资福利科 | 县级以上医院 | √ | 市√ | 经办依据 | 无 | ||
6 | 无房产证明 | 公积金提取租赁商品房 | 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2019年8月1日实施,明确“租赁自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标准事项。 | 国 |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 | 不动产登记局 | √ | 全市房产信息数据尚未联网,也未与公积金中心实现数据共享。 | 渭南市区不动产无房证明已实行个人自助打印 | |||
7 | 公积金 贷款资料 |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第三条 申请贷款所需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第8款.办理异地贷款及缴存与贷款不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供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使用住建部建金〔2015〕135号文所附格式,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 | I省 |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 |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 | √ | 全国综合服务平台未全面建成,未与各地公积金中心实现数据共享。 | 无 | ||||
8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陕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 | 省 |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国土局产权处 | √ | 保证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因难家庭及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的保障性住房 | ||||
9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陕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 | 省 |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国土局产权处 | √ | 保证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因难家庭及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的保障性住房 | ||||
10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陕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 | 省 |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国土局产权处 | √ | 保证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因难家庭及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的保障性住房 | ||||
11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陕教师 〔2016〕4号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 省 | 市教育局 | 二级以上医院 | √ | 保留 | 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 |
附件3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填报单位:渭南市司法局 联系人:高艳妮 电话:0913-2109031 填报日期:2019年8月14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 使 层 级 | 保留 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修法建议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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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填报单位:渭南市司法局 联系人:高艳妮 电话:0913-2109031 填报日期:2019年8月14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 使 层 级 | 保留 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修法建议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 | 婚姻证明 (单身声明) | 公积金 贷款资料 |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陕建发〔2016〕176号)文件,第三条 申请贷款所需资料:第2款 借款人婚姻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 | 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市民政局 | √ | 已实行承诺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 |||||
2 | 收收入证明 | 公公积金 贷款资料 |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陕建发〔2016〕176号)文件,第三条 申请贷款所需资料:第5款 无法依据缴存基数确定配偶收入的,提供收入证明。 | 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所在单位 | √ | 缴存公积金的以其缴存基数确认,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以其有效收入确认 | |||||
3 | 亲亲属关系证明 | 公公积金 提取资料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陕建发〔2015〕130号)文件,第二条 放宽提取条件 第(五)款 允许重大疾病和家庭困难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派出所 | √ | 已实行承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亲属关系诚信声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