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满有什么救济途径?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您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您可电话咨询0913-2930670。感谢您的宝贵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