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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胡**
信件编码:
GPPS20240814FAAV
来信时间:
2024-08-1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咨询司法鉴定所
信件内容:

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满有什么救济途径?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
市司法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您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您可电话咨询0913-2930670。感谢您的宝贵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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