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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司法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大代表议案的 回复函

来源:渭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9-03 08:41

尊敬的人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议案我局已收悉,感谢您对渭南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收到该议案后,思想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并组织研究讨论,现对议案所涉及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各级政府及部分政府部门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到位问题

市政府一直以来非常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相关内容。2018年结合新形势新需要,对《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备案的主体,细化了备案的时限和程序,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年来市政府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50余件,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送备案。

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6号)和《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政府部门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先后通过月通报、季通报、零报告、半年通报、年度通报等形式,不断督促制定单位备案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年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共向市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260余件。

同时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不到位问题还在一定程度存在,还存在有件不备的现象。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备案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及时督促制定单位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杜绝漏备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文件未能经过有效备案审查问题

《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仅从时限上作了规定,还从审查的内容以及如何纠错上细致的进行了规定。各县市区也根据上述办法,制定了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制度。几年来,市政府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坚持审查,发现有违法内容的,坚决要求纠错,先后下发备案审查纠错通知书16份。

我们在备案审查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如备案审查不全面、不细致,纠错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等一些问题。以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您议案所提要求,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强化对备案文件的监督,做到全面、细致的审查,加大纠错力度,实现备案及审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责机制不健全问题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6号)专章规定了“监督问责”,《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用两条内容规定了违反备案规定以及备案审查规定的处分内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责制度已基本建立。但该制度还存在落实上的软弱无力、落实不到位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备案审查问责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不断完善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的备案责任意识,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力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渭南市司法局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