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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严监管 训诫处罚强警示

来源:白水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3 15:15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消除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风险,近日,白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2名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李某某依法给予训诫处理。

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李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人均未能按照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白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李某某训诫处理。

胡某某、李某某法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无视法院告知书及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引用真实案例,讲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性质及违反规定的根源,对其进行教育,并再次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其二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吸取教训,主动配合监管教育,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此次训诫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的认识,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