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根据《陕西省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9﹞106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本次机构改革,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
(一)严格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本次机改“三定”规定,全面梳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单位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
(二)严格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已经领取《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凡是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领取国务院部委或者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核查证件制发的依据,凡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应当重新申领省政府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审查发放流程》(附件1),经过申请报送、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审核批准、制发证件、上网公示六个步骤,确保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协调顺畅、有序统一。
(一)严格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关键环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审查申请报送的《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2),属县市区执法单位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本级司法局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属市级单位执法人员的,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为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非在编在岗人员申领执法证件,严禁安排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强化培训考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目录》(附件3)和《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场规则》(附件4),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不出问题。各县市区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属首次申证人员的,考试时省市派员巡考,省司法厅阅卷;属证件到期换发证件人员的,考试时市上派员巡考,市司法局阅卷。因机构改革原因单位名称和执法岗位发生变化,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按程序向省司法厅申请重新换发证件,发新证时交回旧证。考试统一使用省上题库试卷,考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申领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各环节的服务保障工作,尤其是针对机构改革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和执法人员变化,结合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实际,认真梳理统计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情况,抓紧修改证件管理系统中执法人员工作单位、执法类别〔见《陕西省行政执法类别》(附件5)〕等信息,保证执法人员及时取得新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做好乡镇和街道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促进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申领和换发执法证件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司法局联系(联系人:张琳 电话:0913-2109221)。
附件:1.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审查发放流程
2.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
3.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目录
4.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5.陕西省行政执法类别
渭南市司法局
2019年8月14日